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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学刑法心得体会(实用5篇)

时间:2023-09-29 04:32:29 作者:碧墨2023年学刑法心得体会(实用5篇)

学习中的快乐,产生于对学习内容的兴趣和深入。世上所有的人都是喜欢学习的,只是学习的方法和内容不同而已。心得体会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认识自己,通过总结和反思,我们可以更清楚地了解自己的优点和不足,找到自己的定位和方向。下面小编给大家带来关于学习心得体会范文,希望会对大家的工作与学习有所帮助。

学刑法心得体会篇一

【篇一】

刑法学总论是对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一般原理,原则较为抽象的概括,研究刑法的一般性、共性问题,而刑法各论是在总论的指导下,根据一定的标准和规则,对所规定的各类犯罪及其所包含的各种具体犯罪,按照一定次序排列而成的体系,即先分类后分种,使其脉络清晰。简而言之,总则给予分则精神上的指导,分则在定罪量刑的时候遇到困难时则回归总则的原则性规定上进行自由心证。

因此,学习刑法分论应以刑法总论的原理、原则为指导,同时注意以下几点:

1.要注意及时了解立法和司法的动态。学习刑法分论,必须关注司法实践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地了解和掌握刑事立法动态和新的司法解释,注重总结刑法适用中的经验教训。不了解新的刑法修正案、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就不可能正确适用刑法,对犯罪的构成要件也就不能准确掌握和正确运用。

2.要注意抓住重点和难点。学习刑法分论,要有重点的进行学习,主要应掌握司法实践中的常见罪、多发罪的犯罪构成、罪与非罪的界限、此罪与彼罪的界限。刑法分论中的疑难问题,因各种具体犯罪的特征不同而反映在不同方面,但主要同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区分标准相关。此外,对于其中一些具有共性的问题,例如犯罪主体,要依据刑法总论加以把握;具体犯罪的客体则应当依据类罪的客体加以把握。

3.要注意理论联系实际。刑法分论研究的是具体犯罪问题,具有很强的实践性。必须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的方法,将具体罪刑理论运用于大量的案例分析之中,并通过案例分析进一步消化理解罪刑理论,进而提高运用法律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

通过这学期学习刑法分则,我深深体会到,学好刑法需要理论联系实际,过于理想化的思维会导致刑法的学习道路出现偏差,批判性的思维反倒会让自身更好地认清事实,看清法律不只是维护人的权利,而且牵涉到社会利益平衡等功能。我们应当把理论学习跟我国的司法实践,特别是刑事审判实践结合起来。另外,作为法律专业的学生,还要了解、关注司法实践中出现的新问题,带着新问题去学习刑法理论,同时也要关注犯罪学、心理学、刑事诉讼法学等方面的相关学科。这样不但为学习刑法提供了动力,而且也能使所学的刑法学知识得以检验、充实和提高,并能提高分析问题和认识问题的能力。

【篇二】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初学者如果只看以上的法条,很难整理出里面的考点,其实里面包含着“起因、时间、主观、对象、限度”等条件,再结合具体案例,可谓千变万化。所以仅看法条来复习,是根本不行的,一开始复习刑法应以教材为起点。在复习到相关概念、法理都具备一定积累的时候,倒是可以多看看法条,熟悉一些记忆型考点,比如:缓刑、假释等。

前面的内容主要针对刑法总则而言,对于分则部分和司法解释,可以多看法条。司法解释对刑法的补充和修订相当多,而且许多都具有可考性,考察的时候也容易直接考察法条的特殊规定,法理涉及较少。分则和司法解释的特点是:繁杂,但记忆清晰的话好拿分。

以前刑法容易考察一些重点罪名,比如抢劫、盗窃、贪污等,现在的考试趋势是重点罪名要考,同样也考察一些冷僻的罪,所以对分则罪名的复习方法应是重点突破、全面复习,切不可偷懒。对罪名的复习还要注意一点,一些光看罪名容易误解或者不能直接判断犯罪性质的罪是老师偏爱考察的,比如“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帐薄、财务会计报告罪”,这样的罪名简直是大白话的把犯罪的性质描述出来,一般比较少考察;又如“强迫交易罪”,这样的罪容易和“抢劫罪”、“敲诈勒索罪”的界限混淆,最容易考察。

学刑法心得体会篇二

作为一名大学法学专业的学生,我有幸参加了一次铁路学习的活动,并结合实地考察的内容,深入学习了刑法相关知识。通过这次学习,我对刑法的重要性和现实意义有了更深刻的理解,也收获了一些宝贵的学习心得。

第二段:刑法知识的重要性

刑法是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其起到维护社会安全稳定、保护公民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基本保障作用。通过学习刑法,我们可以深入了解刑法的基本原理、目的与原则,了解刑法规范对社会生活的重要影响,并培养法治思维和法治意识,以预防和应对犯罪行为的发生。

第三段:刑法学习的心得

1. 动手实践:通过铁路学习活动,我们能够深入实地考察一些常见的刑法案例。通过参观火车站、站内设施以及进行模拟的例行检查等活动,我们可以模拟刑法实施过程,更加直观地感受到刑法理论与实践的关系。

2. 追本溯源:在学习刑法的过程中,我们要追本溯源,了解刑法的演变历程和法律精神。例如,通过学习刑法的发展历程,我们可以看到刑法在不同社会形态下的变迁,进一步理解其制定的目的和方式,并将其与当代的刑法实践联系起来,更好地理解和运用刑法知识。

3. 整体把握:刑法是一个庞大而复杂的体系,学习起来容易产生断章取义的情况。因此,在学习刑法时,我们要注重整体把握,将刑法各个部分进行系统学习和综合分析,才能真正把握刑法的精髓。

第四段:刑法学习对个人的启示

1. 法治观念的培养:刑法学习不仅仅局限于法学专业学生,更适用于每个人。通过学习刑法,我们能够培养法治观念,使自己保持正确的行为准则,并能更好地理解和运用法律规范。

2. 自我保护意识的增强:刑法学习能够提高个人的自我保护意识和法律意识,避免因为不了解或忽视法律规定而触犯法律。学习刑法能够让我们对危害社会稳定和个人安全的行为有更清晰的认识,提高自己的风险意识。

第五段:结语

铁路学习刑法,让我深刻认识到了刑法学习的重要性和现实意义。通过实地考察与学习,我不仅学到了丰富的刑法知识,还加深了对法治社会建设的理解。希望能够将学到的知识和心得应用于实际中,为维护社会稳定和公平正义贡献自己的力量。同时,我也希望更多的人能够重视刑法学习,增强法治意识,共同建设一个安全、公平、稳定的社会。

学刑法心得体会篇三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人们的日益关注法治,学习刑法已经成为越来越多人的追求。而铁路学习刑法更是一种新兴的学习方式,通过铁路旅行的过程来学习刑法知识。在我的体验中,我深深感受到了铁路学习刑法的独特魅力,让我收获颇丰。以下是我对铁路学习刑法的心得体会。

首先,在这段铁路学习刑法的旅程中,我深深感受到了法律的普适性和公正性。无论是哪一个国家的铁路旅行,都需要遵守一系列的规定和法律。这些规定包括购票、安全乘车、旅客权益保护等方面。通过观察,我意识到法律对每一个人都是平等的,无论身份地位如何,都必须遵守法律,否则将面临相应的处罚。这让我深刻认识到法律的普适性和公正性,它不会因为一个人的特权而改变。这也同时激发了我学习更多刑法知识的动力。

其次,铁路学习刑法还让我理解了法律的目的和意义。在铁路旅行中,每一个刻板的规定、每一个让人不便的措施,都有其深层次的原因。比如,为了确保旅客的安全,铁路管理部门对火车乘车和人流进行管理和限制。这样的措施虽然给人们带来了一定的不便,但它们都是出于对人们生命财产安全的保护和维护的考虑。这让我认识到法律的目的是为了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对每一个人都是有利的。不同的法律条款和规定都有其深远的意义,只有经过深入学习和理解,我们才能真正理解法律的价值。

第三,铁路学习刑法让我对法治和宪法有了更深入的理解。在铁路旅程中,我不仅仅是感受到了法律的存在,还对法治的重要性有了更为深入的认识。法治是一种法律的体系和制度,在铁路学习刑法的过程中,我通过观察和体验,对法治的内涵和实践方式有了更为直观和深刻的理解。同时,我也对宪法有了更深入的了解。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法律,规定了国家的政治制度、权力分配和人权保障等方面内容。通过铁路学习刑法,我更加意识到宪法对法律制定和实施的重要性,也加深了对宪法精神的认识。

第四,铁路学习刑法让我领悟到了刑法的重要性和特殊性。刑法作为法律的一部分,是维护社会秩序和惩治犯罪的重要手段。在铁路旅行中,我不仅仅是学习了刑法的理论知识,更是通过实践了解了刑法的实际运用。我对刑法的作用和目标有了更为深刻的认识,也体会到了刑法对社会的重要影响。刑法的特殊性在于,它需要在保护个人权益的同时,也要维护社会的稳定和公正。通过铁路学习刑法,我感受到了法律的束缚和约束力,也认识到了刑法对每个人的影响。

最后,铁路学习刑法让我对法律尊严和职业道德有了更加深入的认识。在铁路学习刑法的过程中,我见证了法律规则的严肃性和不可批判性。法律的规定必须得到严格的执行,否则将会带来严重的后果。同时,我也看到了铁路工作人员和执法人员严格遵守法律规定、恪守职业道德的作风。他们为了维护法律的尊严和公正,不断努力,让人感动。这让我深刻明白了作为一个公民和法律从业者,我们要时刻保持法治精神,遵守法律,坚守职业道德。

总之,铁路学习刑法是一种独特的学习方式,通过铁路旅行的过程来学习刑法知识。在这个过程中,我不仅仅是学习了刑法的理论知识,更是深刻理解了法律的普适性和公正性,认识到了法律的目的和意义,对法治和宪法有了更深入的理解,领悟到了刑法的重要性和特殊性,也加深了对法律尊严和职业道德的认识。铁路学习刑法让我在铁路旅行的同时,不断丰富自己的法律知识,提高了法治观念和法律素养。

学刑法心得体会篇四

刑法学是以刑法为研究对象的知识体系和理论体系,是法学的一个部门。作为知识体系,刑法学是刑法解释学,因而与刑法特别是刑法典有着密切的联系,刑法学体系与刑法典体系有许多契合之处,最为突出的表现是,刑法区分为刑法总则与分则,刑法学区分为总论与分论(或称罪刑各论)。作为理论体系,刑法学体系区别于刑法典体系,不是刑法典体系的简单摹本,刑法学体系按照自身的理论逻辑展开。

刑法学的内容十分丰富,而且,随着我国刑事立法与司法实践的不断发展,其内容正越来越丰富。目前,各类刑法学教科书的篇幅越来越大,也在某种意义和一定程度上说明了这一点。虽然本教材的篇幅给了我们很大的压力,但是我们以科学性、理论性、实践性和系统性为基本目标,希望在勾勒出刑法学理论框架的基础上集知识性、理论性于一体,既为课堂讲授留下空间,又不遗漏法学本科生应当掌握的基本内容。曲新久老师在高度抽象的基础上,将刑法学的基本概念;基本原理、基本知识具体化,提纲挈领,简明扼要,力求基本概念明确、基本原理科学、基本知识系统,在科学性的基础上突出可读性,在理论性基础上突出可操作性,在准确性基础上适当地通俗化,在系统性的基础上突出重点与难点。

法学总论是对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一般原理,原则较为抽象的概括,研究刑法的一般性、共性问题,而刑法各论是在总论的指导下,根据一定的标准和规则,对所规定的各类犯罪及其所包含的各种具体犯罪,按照一定次序排列而成的体系,即先分类后分种,使其脉络清晰。通过学习,我了解到,目前我国刑法分则对各种犯罪采用的是简明的分类方法,将犯罪共分为10大类,依次是(因为同类客体的重要性程度的不同,从重到轻排列的有次序关系的,而不是分别是的平等关系):危害国家安全罪;危害公共安全罪;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侵犯财产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危害国防利益罪;贪污贿赂罪;渎职罪;军人违反职责罪。采用这样的分类方法是从犯罪的同类客体出发。而对各类犯罪以及各种具体犯罪的排列标准主要是以各类各种犯罪的社会危害程度规定的,但存在相对性,有时还得做具体分析。

刑法分则具体条文一般由罪状和法定刑两部分组成,由于罪状与罪名密切相关,因此对罪状,罪名及法定刑的研究,是刑法各论的重要内容。而对刑法具体条文的学习理解自认为不是一件简单的事,更不是一朝一夕就能学到家的因此,刑法分则是关于具体犯罪和具体法定刑的规范体系,这些规范明确了对各类、各种具体犯罪定罪量刑的标准。

学刑法心得体会篇五

在这个月的读书学习过程中,我主要对司法考试教材中的刑法学进行了有计划的学习,尤其是“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这一法律解释对我启发很大,现在我就把这一解释向大家介绍一下。

根据刑法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审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

犯罪嫌疑人向其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或者其他有关负责人员投案的;犯罪嫌疑人因病、伤或者为了减轻犯罪后果,委托他人先代为投案,或者先以信电投案的;罪行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或者司法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自己罪行的;犯罪后逃跑,在被通缉、追捕过程中,主动投案的;经查实确已准备投案的,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捕获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并非出于犯罪嫌疑人主动,而是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公安机关通知犯罪嫌疑人的亲友,或者亲友主动报案后,将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也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又逃跑的,不能认定为自首。

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指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

犯有数罪的犯罪嫌疑人仅如实供述所犯罪部分犯罪的,只对如实供述部分犯罪行为,认定为自首。

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除如实供述犯罪行为,还应该供述所知的同案犯,主犯则应当供述所知其他同案犯的共同犯罪事实,才能认定为自首。

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后又翻供的,不能认定为自首,但在一审判决前又能如实供述的,应当认定为自首。

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已宣判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或者判决不同的罪行的,以自首论。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对于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具体确定从轻、减轻还是免除处罚,应当根据犯罪轻重,并考虑自首的具体情节。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已宣判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与司法机关已掌握或者判决确定罪行属同种罪行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如实供述的同种罪行较轻的,一般应当从轻处罚。

根据刑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分子到案后有检举、揭发他人犯罪的,包括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分子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以外的其他罪行的,经查证属实;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阻止他人犯罪活动;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具有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表现的,应当认定为有立功表现。

共同犯罪案件的犯罪分子到案后,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事实的,可以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根据刑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犯罪分子有检举、揭发他人重大犯罪行为的,经查证属实;提供侦破重大案件的线索,经查证属实,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重大嫌疑人,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等表现的,应当认定为有重大立功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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